《教学督导工作条例》实施意见
发布时间:2010年4月30日      阅读:5025

为全面贯彻学院《教学督导工作条例》,进一步做好督导工作,在全面总结学院已有督导工作的基础上,特制定本实施意见。

1.兼职教学督导员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做好所兼督导工作,兼职教学督导员督导听课的一般要求为:平均每周参加督导听课1-2次。督导听课应以有计划的定点听课、重点听课为主,被听课的教师面不宜过于集中,督导听课的时间段也不宜过于集中,督导评分应注意统一评分尺度,应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适当拉开差距,避免雷同。

2.督导工作要采取多种督导形式,包括:督导员随机听课;督导员以教研室为单位定点督导;重点督导(以重点检查目标为督导对象);跟踪性听课;督导员分组听课;配合教学评估督导听课;配合系部、教研室工作督导听课;实验教学督导、实践教学督导等。

3.兼职教学督导员每次督导听课完毕,必须与任课教师进行必要的交流,并根据听课情况,认真填写《督导听课记录表》,认真评分并填写督导评语。对于重点督导对象(如教学经验不足者,学生意见较大者)可酌情配合以抽查教师教案、电子课件、教学手册及留、批学生作业等情况,或酌情进一步听取学生意见,召集学生座谈会,组织学生问卷调查(详见《重点检查(督导)管理办法(试行)》)。

4.在做好理论教学督导工作的同时,要注意加强对实验教学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(含实践学期教学、综合实训、毕业实习等)的督导,深入了解情况,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。

5.教学督导员要定期将《督导听课记录表》送交质量部(一般以系部为单位,于每月初5日前送交),以便定期分析统计并发布《教学督导工作月报》。对于所发现的需要紧急处理的特殊情况,可直接向系部领导、教务部、质量部领导等报告,以便做出及时处理。

6.兼职教学督导员除完成督导听课任务并完成相应后续工作外,还要发挥督导的多功能作用,积极参加学院督导组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,积极参加专业评估、课程评估等活动,积极参加系部教学督导活动,参加(配合)系部开展的教学质量评估、教学质量检查、教师试讲等工作(其全面职责详见《教学督导工作条例》)。

7.作为系部领导的兼职督导员,还要注意做好重点督导(以重点检查目标为督导对象)工作,经常参加随机听课,跟踪性听课,同时,还提倡在不同的系部间互相交叉听课,以利加强交流,取长补短。

8.质量部应注意经常交流、总结教学督导工作,推广先进经验,要在定期对《督导听课记录表》进行统计、分析的基础上,会同相关部门,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教学质量管理动态,做到信息共享,并及时向学院领导、系部领导、相关部门领导提出改进与提高教学质量的建设性意见。

9.在教学督导工作中,质量部及各系部、相关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学院《教学督导工作条例》,注意加强合作,加强协调,形成合力,共同努力,全面推进我院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的建设及运行,为学院保持运行于高速发展、良性循环的轨道保驾护航。

10.兼职教学督导员应顾全大局,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同时做好所任教学督导工作。教师兼任教学督导员工作,并完成基本督导任务,学院在其评优、教师职务评审、员工职务评价等方面,在相同条件下将给以优先,并根据兼职教学督导员所兼任的督导工作量大小,酌记工作量,其标准参见《兼职教学督导员督导工作量计算办法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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